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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和治理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——典型案例揭示的四点启示

2021-8-13 17:25| 发布者: 涉嫌诈骗资讯| 查看: 1057| 评论: 34|原作者: 涉嫌诈骗资讯

摘要: 电信网络犯罪以非接触的显著特征而有别于传统犯罪,行为人基于网络而结成相互合作、相互依存的黑灰链条。为斩断犯罪链条,2020年10月起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“断卡”专项行动,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、出...
防范和治理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——典型案例揭示的四点启示


电信网络犯罪以非接触的显著特征而有别于传统犯罪,行为人基于网络而结成相互合作、相互依存的黑灰链条。为斩断犯罪链条,2020年10月起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“断卡”专项行动,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、出租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,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、贩卖“两卡”活动的犯罪团伙。今年1月至6月,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7859人,同比上升3.8倍。可以预见,这一有力的举措将对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。


在治理网络犯罪中,在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到了特别的关注。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》,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,不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,而且对防范和治理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。


纵观这五起典型案例,可以看出当前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有三种类型:


第一类,明知“两卡”被用于犯罪,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、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。如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,许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的情形下,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1张手机卡和7张银行卡出售他人,后该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。


第二类,从办卡、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、贩卡,成为“收卡人”“卡商”。如涂某通、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,万某玲在校期间不仅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(含银行卡、U盾/K宝、身份证照片、手机卡)出售给涂某通,还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。该部分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转移资金207万余元;又如刘某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,刘某学在休学期间,不仅自己办卡出售他人,还主动加入犯罪团伙成为“收卡人”。


第三类,利用自己的收款账户帮助犯罪团伙收取和转移资金。如吴某豪等9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,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,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.45万元至29.16万元不等。又如郭某、张某诈骗案,郭某、张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,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“古宝在线”,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。收款后,立即将被害人拉黑,并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,郭某立给予郭某、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。


这五起典型案例也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对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采取系统治理的办案思路,给防范和治理网络犯罪带来四点启示。


第一,依法惩治是最直接的防范手段


实践证明,依法惩治犯罪,通过具体的个案昭示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,才能让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有直观、明确的预期。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九)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但仍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。然而,据实务部门分析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刑之后,由于研究和认识不够,该罪名在初始阶段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,至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,该罪名才有了权威解读,“断卡”行动中这一罪名才开始普遍适用。没有依法惩治的一手,防范也无从谈起。五起典型案例从行为特征、法律评价、追究责任角度全面阐释了涉“两卡”犯罪的核心要旨,可以说从依法惩治入手,让在校学生能够更好地辨别是非,把握行为边界。依法惩治也从公民责任的角度告诫在校学生,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特别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,还应当防范刑事风险,远离不法与犯罪。


第二,宽严相济是最有效的工作策略


对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涉“两卡”犯罪,依法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才能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。五起典型案例中,触法犯罪的在校学生绝大多数是被他人利用的角色,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被支配、被控制的地位,获利较小。对此,办案机关采取了区别对待、宽严相济的工作策略,使惩防效果进一步彰显。除坚持“少捕慎诉慎押”的司法理念外,关注在校学生成长,做好惩治犯罪的后半篇文章,也同样是五起典型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。


笔者以为,对情节较轻的触法学生保留学籍和必要的信用惩戒是两大亮点。教育部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在五起典型案例中,吴某豪等9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经办案机关与所在学校充分沟通,有7名涉案学生保留学籍,现有3名涉案中专生顺利升为大专生。


郭某、张某诈骗不起诉案,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,被不起诉人的学业也未中断。此举表明,对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的宽严相济不局限于司法处理层面,也有必要延伸到学生的成长层面,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认罚,确有悔罪表现的学生,可以保留学籍,避免因一次失足而毁掉学业,更避免将可以挽救对象推向社会对立面。


在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,耿某雲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并被用于犯罪活动,该案典型意义评析指出:“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,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,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。”可见,在严的层面也不局限于刑事处分的尺度把握,还应延伸到信用惩戒层面,适当的信用惩戒才能促使当事人深刻反省。略有遗憾的是五起典型案例的信用惩戒中,尚未有银行信用惩戒的示例。


第三,共同发力是最切实的治理方式


齐抓共管才能实现对涉“两卡”犯罪全方位的综合治理,五起典型案例对此作了充分诠释。办案机关落实“谁执法、谁普法”的普法责任制是治理的首要环节,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发布这五起涉“两卡”的典型案例本身就是一种普法教育和准确防控,因为办案机关能够直接、及时、全面地掌握涉“两卡”犯罪的特点、模式、动向等,并可以通过大量案件的实证分析,找到可防可控的因子,这是推动综合治理的基础,如典型案例揭示,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的时空特征是,不局限于在校期间,也有发生在休学或从事兼职期间;行为特征是,有办卡收卡的“工具人”,也有利用自己的“两卡”帮助他人实施犯罪;参与特征是,有的主动加入犯罪团伙,有的被犯罪团伙利用等,这些特征的分析为精准防控提供可循路径。


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有力协同是治理的重要环节,办案机关的建议最终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具体落实,改进学生管理的薄弱环节、丰富法治教育的形式、加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训练,增加在校学生的辨别力和判断力,在这五起典型案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。“两卡”监管部门的有效参与是治理的必要环节。必要、适当的信用惩戒,在治理涉“两卡”犯罪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,可以形成与刑事处罚相配套的措施,并促进在校学生珍视信用、避免滥权。


第四,守法意识是最根本的思想防线


典型案例中,涉“两卡”犯罪的在校学生基本都是利益诱惑下迷失方向,不仅出售自己的手机卡、银行卡,还在招揽同学出售,或是加入到收卡的犯罪团伙中,这些卡经过层层周转被用于诈骗犯罪;还有的在校学生直接用自己的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。据实务部门调研后发现,“断卡”行动后,黑银行卡市场价格大幅上升,以对公账户买卖为例,在“断卡”行动之前,每个对公账户的黑市价格为1 万元左右,在“断卡”行动之后,涨到了2-5万元。而黑手机号市场价格也从每张100元涨到了3300元。可见,“两卡”带来的利益诱惑将更大。抵制诱惑的最佳方式是引导学生算清经济账后,筑牢守法的底线意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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